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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地产频现租地起楼 三旧改造出现新方式

佛山日报  作者:林舒  2013-01-18 09:04

[摘要] 佛山地产频现租地起楼,中小开发商拿地难、农村闲置土地需盘活,多重因素催生租地开发项目。低总价、返租降低投资门槛,认清产权归属,算清投资收益是关键。

 

法规连线

集体土地租赁

或“招拍挂”进行

佛山市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随着珠三角地区土地资源发展瓶颈日益凸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财产性质逐渐被发掘,不少省份早就出现了农村地区私自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且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隐性市场”。

在此背景下,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我市也制定《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正式将其合法化和制度化。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也就是说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建设商业项目,且无产权。因此我市现有的这些租地项目都是商业地产性质的。

自办法实施以来,大量处于“隐性”地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逐步走向公开化。同时,未来集体土地租赁将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流程,“招拍挂”形式也将在 租地项目拿地中出现。

一次签40年租约

将被认定为无效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曼纳表示,市民投资这种商业项目时,除了要全面了解开发商取得土地、开发的合法性外,也要特别注意合同的租赁期限和付款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如果一些开发商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了续订条款,直接将租赁期限延长至40年,并要求投资者一次性付清40年租金,这种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无效。续订合同应在租赁期间届满,不能变相签订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40年,开发年限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也就是说,40年后这种房产有可能被收回,不能续租。

因此买家要注意算清自己的投资,如果投资成本能在40年内收回,且还有一定的,则风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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