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土地 > 正文

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不宜贸然追缴

新快报  作者:周玉忠  2013-09-08 00:30

[摘要] 据报道,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了《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追缴已售出地下物业出让金”引发热议。这意味着,凡已购买车位的产权业主,或将被追缴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金。

根据报道,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了《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追缴已售出地下物业出让金”引发热议。这意味着,凡已购买车位的产权业主,或将被追缴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金。

暂且不说这一规定是否有敛财之嫌,如果实施,还面临诸多法理上和实践上的困难。基于如下理由,这一政策应当谨慎缓行。

首先的是,难以避免重复征收。《物权法》虽然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针对地下设立,但之前出让土地只有平面“位置”描述,而无“界址、空间范围”立体表达,即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垂直方向的高程并不确定。而且,不管怎么说,将地下建筑全部视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是违背常识的。一是因为地表权总有垂直空间范围而不只是一个地平面,若如此则无从成为建设用地;二是建筑物的基础总得向下合理延伸。《意见》将地下建筑全部列入补交范围,难以避免重复征收。

其次,二手业主无补交义务。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也应当是建设单位。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暂缓征收的对象是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政府认为应向其征收地下权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只能应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二手业主与政府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政府无权将此义务单方强加给二手业主。

第三方面是,引起争端责任在官方。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并无地下权概念。直到2007年11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实施,要求以空间体积代替平面面积,并以此来计算土地出让金。按理说,当时若均按此操作,就不会有今日之争议。

另外法律亦规定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无法进行建设及不动产登记。但是,现在土地出让、规划报建、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均已完成的情况下,政府竟然认为地下建筑的出让金没有收取,颠覆了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若确如此,岂不是意味着相关官员已经涉嫌严重失职渎职?

第四,以登记要挟涉嫌违法行政。《意见》规定土地出让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或者已登记的在发生变化时由新的权属人进行补交。要明确的是,土地出让金收取应依合同及法律规定而行,与产权登记无直接关联,以不动产登记为手段要挟收取土地出让金有违依法行政。

目前规定由新的权属人或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交,一方面无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如此若依法必须补交,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者岂不是永远无需补交了吗?另,《意见》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交土地金的标准,没有考虑到土地已经出让多年的历史事实,以及地下建筑用途的客观现实,也有损公平。

而众所周知的是,浩大的地下建筑已经成为广州城市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名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文件隐藏着向地下要天量土地金的盘算,这势必将成为官民利益较量的又一场好戏。鉴于此项议题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争议不小。穗府办〔2010〕35号文件曾明确地下车库类地下建筑暂缓征收。在情况如旧的情况下,急于全面开征实不足取。

(作者系知名律师)

土地市场回暖剑指产业升级 乐从北滘同期争艳

卖地收入再次创新高现隐忧 并非中国经济之福

地价4字头楼价9800元/㎡ 狮山潜力盘两年赚翻

"限货"扩容背后 佛山城区如何"腾笼"再"换鸟"

调控失效地王出现井喷 一线城市房价失守

北京"限房价竞地价"大幕拉开 恒大斥巨资夺地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土地

土地市场 找地神器

关注佛山特价房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