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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

羊城晚报  2011-08-14 09:20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 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解读4·一方拒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拒绝亲子鉴定又无证据 将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

很多时候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就决定了财产的分割,审判实践中怎么判定这些关系呢?

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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