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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二改三”项目补偿标准拟下调

佛山日报  2017-05-03 08:30

[摘要] 昨日,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公布《关于调整以挂账收储方式实施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原则的通知(意见稿)》,针对“二改三”项目,对原土地权属人的补偿标准,拟调整为根据成交楼面地价而划定。

昨日,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公布《关于调整以挂账收储方式实施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原则的通知(意见稿)》,针对“二改三”项目,对原土地权属人的补偿标准,拟调整为根据成交楼面地价而划定。

根据意见稿,原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商住或居住用途开发的项目,地块出让成交的楼面地价不高于5000元/平方米部分,对原权属人补偿标准不超过该部分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0%;高于5000元/平方米但不高于7500元/平方米部分,补偿标准不超过该部分土地出让成交价的20%; 高于7500元/平方米部分,补偿标准不超过该部分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而项目认定前无合法用地批准文件部分,原土地权属人的土地将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而2015年公布的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按镇街分类执行:大良、容桂、北滘、陈村、乐从对原权属人补偿标准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0%,伦教、勒流、龙江、杏坛、均安不超过60%。相比之下,意见稿提出的补偿标准有所下调。

在“二改三”项目中,原土地权属人需要提供不少于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用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用地,该部分土地由政府按原工业用地市场价补偿原土地权属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土地改造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涉及土地出让分配按上述标准执行。

意见稿也指出,2020年12月31日前出让的工业改商住项目,土地出让区级分配部分的50%作为村级工业园综合整治提升专项经费,加大推动产业保护区内村级工业园综合整治提升项目的财政扶持力度。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原则上采取弹性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出让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

该局表示,此次调整旨在配合产业发展保护区建设,保障产业用地供给,适当控制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商住或居住用途开发,稳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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