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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案例增多

佛山日报   2017-04-10 08:00

[摘要] 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却不愿出售房产,涉及的违约责任、中介费用应该如何处理?近日,记者从禅城、南海两区法院获悉,因价格原因,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案例增多,仅春节以来,南海法院就收到近80件案例。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却不愿出售房产,涉及的违约责任、中介费用应该如何处理?近日,记者从禅城、南海两区法院获悉,因价格原因,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案例增多,仅春节以来,南海法院就收到近80件案例。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房主因涨价违约

被判支付违约金

去年6月,衣小姐通过佛山某房产中介向房主李先生购买里水一套房产,定价142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约》 后,衣小姐付给李先生10万元定金,并在月底办理银行贷款,提交了40万元首期楼款给李先生用于垫支赎契。

当时,李先生还没拿到房地产权证,双方约定房产证出证后三个月内,必须配合办理房屋相关交易手续。其间,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现拒绝出售或购买该物业、一屋二卖等情形,导致本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违约方需按照首付的10倍进行赔偿。

然而直到去年11月,房主李先生始终没有协助衣小姐办理后续程序。随后,衣小姐多次与李先生沟通,李先生最后明确表示自己不想卖,并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双方解约,退还定金首期,给买方赔偿一些费用; 或者按照房子涨价的一半,加价近40万元购房。

一气之下,衣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0倍首付。近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由于衣小姐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约》 及《补充协议》,法院最后判决房主退还定金及首期款,并按照成交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支付衣小姐之前付的中介费。目前,被告李先生已提出上诉。

服务费“打水漂”中介索赔近4万元

无独有偶,禅城法院最近判决一起房产纠纷案例,也涉及卖方违约责任。2016年12月,卖方唐女士、买方蔡先生夫妇以及佛山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蔡先生夫妇以128万元购买唐女士的一套房屋。

当天,蔡先生夫妇向唐女士支付了定金2万元。合同约定,甲、乙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而未能买入或卖出该房产,违约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成交价3%的违约金,给经纪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今年1月,唐女士以家人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拒绝出售该房屋,随后向蔡先生转账支付4万元作为“返还双倍购房定金”。

尽管返还了双倍定金,但唐女士还是遭到起诉。原来,房地产中介公司认为,唐女士的违约导致买方承诺的2万元中介服务费打了“水漂”。为此,中介公司将唐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唐女士支付违约金3.84万元。

中介公司认为,自己已完成居间义务,有权收取居间报酬,买卖双方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并非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作为违约方,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拒绝支付。最后,禅城法院判决唐女士向原告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官说法

二手房纠纷多发,法律支持守约一方

“因二手房涨价卖方违约的案例越来越多,仅春节以来,法院就接到了近80件。”南海法院朱法官介绍,由于房价每月涨幅较大,签订合同到过户的2~3月间,经常出现卖方违约的情况。

对此,禅城法院提醒市民,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另一方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合同需要谨慎而为之,合同条款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事,切勿因随意违约而使自己权益受损。

关于中介费用,朱法官提到,由于政策改革等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无需支付中介服务费,但应支付其已发生的合理费用。但如果其中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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