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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解读② :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佛山日报   2016-04-27 07:55

[摘要] 本期政策解读,将涉及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方便纳税人学习和掌握要点,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本期政策解读,将涉及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方便纳税人学习和掌握要点,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三、计税方法及税率、征收率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 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1、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或许可证上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可扣除的分包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五、异地提供建筑业服务缴税办法

(一)基本处理原则。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预缴税款的三种具体情况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注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三)分工程项目预缴并建立台账

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且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号码等,留存备查。

(四)发票开具1、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七、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八、税收优惠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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