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先生2014年5月底与楼盘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缴纳2万元认购款约定购买一套商品房,6月2日又缴纳了商品房的首期款,但由于其自身原因当天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7月15日刘先生以未能申请贷款为由,向商家提出退还首期款和定金的要求。
刘先生2014年5月底与楼盘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缴纳2万元认购款约定购买一套商品房,6月2日又缴纳了商品房的首期款,但由于其自身原因当天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7月15日刘先生以未能申请贷款为由,向商家提出退还首期款和定金的要求。
商家认为刘先生并不是不能申请到贷款,只是申请不到利率较低的贷款,在法律的角度属于违约,不同意退款。刘先生则认为双方未正式签订合同,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后在工商部门调解下,商家同意退还15万元首期购房款,刘先生同意商家没收其2万元定金。
律师点评:
在该案例中,《商品房认购书》涵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刘先生所主张的“双方未正式签订合同而不存在违约”可能不成立。在这样的情况下,除非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所买房源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认购书》中没有注明房号、面积、价格等主要条款内容,否则刘先生退款或退房均属于违约行为,不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款或定金。
——广东至高(南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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