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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品房拟按套标价 未预售不得认购收定金

珠江时报  作者:邢雅丽  2013-11-12 09:36

[摘要]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正征求意见:佛山商品房,拟按套标价。

商品房销售要“一套一标”,若调整价格需重新申报。佛山市2013年11月11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房经营者未获取预售许可便进行销售的,其收入将全部没收。

每套房都要标价

调价需要再申报

为促进我市(不含顺德)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相互衔接,日前,市物价局与市住建局联手草拟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并于昨日起在市政府网站征求社会意见。

该意见稿提出,我市商品房销售将实行“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价格。公开销售前,商品房经营者还要到辖区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监制手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实际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的售价高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低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10%,商品房经营者应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之前按规定重新办理监制手续。

未获预售许可

不得以认购会员卡收定金

意见稿提出,对于那些未获取预售许可便进行销售,或采用认购会员(VIP)卡、落筹等任何形式收取定金的商品房经营者,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不使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单元认购和单元销售的违规行为,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严肃查处。

此外,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将严把合同备案关和房屋权属登记关,对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打印的合同,不予备案;对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合同上的预购人名字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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