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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开发商将新房合同先签后换 规避应有责任

北京商报  作者:蒋梦惟 孙舒扬   2013-07-16 09:46

[摘要] 7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调研结果称,近年来,北京部分开发商利用“先签后换”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等手段规避自己的责任,导致该类案件频发,而买房者常被这些手段蒙蔽或强迫签约,维权较为困难。

7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调研结果称,近年来,北京部分开发商利用“先签后换”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等手段规避自己的责任,导致该类案件频发,而买房者常被这些手段蒙蔽或强迫签约,维权较为困难。法律人士建议,买房者在购买新房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楼盘项目信息,不要盲目轻信或嫌麻烦不去仔细阅读补充协议,以免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负责审理该类案件的通州区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法官井龙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先签后换”即在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经常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项目暂不具备预售条件为由,先与购房者签订临时性购房合同,以后再利用自己的交易地位或者法律上的优势强迫购房者更换对自己极为不利的正式合同;而签订“补充协议”的手段则是开发商趁一般消费者难以全面仔细阅读、研究内容繁多的补充协议即签约的机会,在其中增加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

井龙称,“先签后换”的现象经常出现在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此时,买卖双方提前协商同意签订预售合同,而后买房者通常马上将首付或者部分费用付给了开发商,开发商等预售证批下来之后,会在新合同中修改部分内容来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而买房者通常怕追不回首付款或诉诸法律太过麻烦而只能勉强接受“新合同”。“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与买房者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应提前详细了解开发商不能与自己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再决定是否签合同、付款。”井龙称。

对于利用“补充协议”损害买房人利益的行为,井龙举例称,曾有开发商在大量的补充协议中增加:如开发商要解除合同,只需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邮寄至主合同中买房人的地址即视为解除,无论买房者是否签收。“诸如这类的协议内容就极其不利于买房人及其后期维权,买房者在签订协议前也应仔细了解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中的所有内容。”井龙建议。

中介市场也乱象频出,市消协上半年接到的房地产中介投诉案件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营销合同问题、虚假宣传、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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