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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业主购房年多未过户 法院查封后追讨不回

新快网  作者:黄光先 袁平峰 洪宗健  2012-08-03 15:55

[摘要] 2011年1月,三水法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李某名下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小区的房产。其后,案外人张某向三水法院提出异议,称其早已于2009年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2011年1月,三水法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李某名下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小区的房产。其后,案外人张某向三水法院提出异议,称其早已于2009年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41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已分四次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09年12月起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只是尚未办理过户,但该房屋已经属于她的,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发现,张某所言属实,其确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而李某也确实于2009年12月将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及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证原件、钥匙交给了张某,张某亦自当时起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为何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尚未过户?对此,张某称,因为她的儿女对房屋不满意,于是她就决定把房屋卖了,在2010年初找到了买家林某,为了省事,她并没有先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而是直接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从李某名下过户到林某名下,但其后因林某未能及时付款而导致房屋转让未成功。而李某称,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他提出过办理房屋过户的要求。

三水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尽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买款,且于2009年12月已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但截至法院对该房屋查封之时,其一直未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对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过错,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法院将上述房屋作为登记所有权人李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并无不妥,遂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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