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明确,自8月8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个人购房,补缴个人所得税的不予认可。
市住建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材料。自今年8月8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同时,市住建局还要求,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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